(2016)皖1621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闫刚、徐侠、刘树勤、陈效芳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闫刚,徐侠,刘树勤,陈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涡阳县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组织机构代码:7********5。法定代表人:杜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闫刚,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徐侠,女,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树勤,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陈效芳,女,汉族,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涡阳县涡阳县法院作出的(2016)皖1621民初1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闫刚、徐侠、刘树勤、陈效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1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树勤位于曹市镇黄塘村双庙、洪寺王组胜利沟北坝的柳树180株和杨树1276株(林权证为林权证为涡林证字(2014)2*********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张 立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