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91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檀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91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办事处解放社区曹冲组。法定代表人:尹永国。被执行人:檀俊发,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池州市贵兴矿业有限公司与檀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檀俊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人檀俊发在中国银行00×××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9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古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