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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攸县丰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召基、谭敏、刘爱华、贺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攸县丰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召基,谭敏,刘爱华,贺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54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攸县丰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召基,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敏,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华,男,汉族,1976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贺建伟,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攸县丰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召基、谭敏、刘爱华、贺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0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贺建伟名下位于株洲攸县城关镇北街36号(大巷路)房屋作价2001000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