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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亚刚与梁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刚,梁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699号原告:孙亚刚,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梁晓华,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孙亚刚诉被告梁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刚自愿撤回对被告梁晓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亚刚撤回对被告梁晓华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孙亚刚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