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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8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某,男,生于1979年9月14日,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官某饮酒后驾驶川YS96**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下两镇街道至下两镇阳光坝方向行驶,21时许,当车行驶至S101线418KM+900M(小地名:下两镇电力公司门口)处时,撞上李某停在道路旁边的川YDL6**号小型普通客车后,被告人官某继续驾车行驶,又在下两镇司法所门口再次撞上魏某停在此处的川YY55**号小型轿车,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南江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官某对两次交通事故均承担全部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官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2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血液酒精含量220.2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庭审查明事实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外,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官某对被害人李某、魏某的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采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官某的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李某、魏某的陈述,证人岳某的证言,被告人官某的供述笔录,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官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日。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梁显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