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田长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田长军,屈乐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2民初1113号原告:娄祥成,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张海友,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柴冉,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长军,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屈乐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萧山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负责人:高成,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锦弟,公司员工。原告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长军、屈乐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长军、屈乐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1月7日13时,被告田长军驾驶浙A×××××小型客车,沿25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KM+400M处,与原告娄祥成驾驶的皖N×××××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皖N×××××中型客车乘员甄克军受伤、两车受损。事故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认定,被告田长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皖N×××××中型客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维修损失16590元及停运损失32745元,被告至今未予赔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评估费、垫付乘客医药费计款52429.35元;2、判令被告永诚财险萧山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挂户证明��行驶证、运输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企业信息查询单、保险单,门诊病历及收条,评估报告,医疗费、评估费发票等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田长军、屈乐意未作答辩。被告永诚财险萧山公司书面答辩称:本案中,三者向我司提出医疗费594.35元,我司核定发现非医保是94.35元,应当赔偿500元;被告屈乐意只在我司购买交强险,限额2000元赔付;停运损失费用及评估费属间接损失,不属于答辨人赔偿范围。诉讼费不由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13时,被告田长军驾驶浙A×××××号小型客车,沿25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7KM+400M处,与原告娄祥成驾驶的皖N×××××中型客车发生碰撞,致田长军及皖N×××××中型客车乘员甄克军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六安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出��第XXXXXXXXX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长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娄祥成、甄克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甄克军在六安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原告娄祥成支付医疗费594.35元。原告娄祥成驾驶的皖N×××××中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原告娄祥成。该车在本起事故中受损,经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损失金额为16590元,停运损失为3274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500元。另查明:被告田长军驾驶的浙A×××××号小型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屈乐意,以被告屈乐意为被保险人在被告永诚财险萧山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长军违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被告田长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屈乐意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依法对原告损失按责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己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超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田长军、屈乐意按责赔偿;原告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车损数额、停运损失数额,本院采信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意见。综上,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94.35元,车损16590元,停运损失32745元,计49929.35元。上述款由永诚财险萧山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94.35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告车损2000元,超交强险限额的车损14590元和停运损失32745元,由被告田长军、屈乐意共同赔偿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长军、屈乐意共同赔偿给原告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停运损失计款47335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从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娄祥成垫付的医疗费594.35元,从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娄祥成、六安市六航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计款2594.35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案件诉讼费1120元,评估费2500元,计款3620元,由被告田长军、屈乐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