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丁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丁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266号原告: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亚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荦荦,西藏冈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有,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人,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原告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51.04元,减半收取计1225.52元,由西藏众邦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达 娃审判员 格桑措姆审判员 明玛次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斯朗措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