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飞龙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飞龙,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830号原告:吴飞龙,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8394232X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吴飞龙诉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飞龙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飞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飞龙承担(已纳)。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