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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飞、李映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杨飞,李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84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云南二手车交易中心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华雄被执行人杨飞,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映红,男,1972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昆明晋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飞、李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2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