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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董浩迪与王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浩迪,王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02号原告:董浩迪,男,汉族,1994年9月1日生,住襄城县。被告:王军强,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浩迪诉被告王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浩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浩迪负担。审 判 长  乔亚琴审 判 员  张双召人民陪审员  关秀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培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