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7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7民初771号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许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江南,系原告职工。被告傅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鹏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磐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开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