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6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汪银花与龚新甜、田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银花,龚新甜,田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6民初1681号原告:汪银花,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文,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新甜,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田爱华,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银花诉被告龚新甜、被告田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银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汪银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0元,由原告汪银花负担。审 判 长 田 刚审 判 员 王又林人民陪审员 胡全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嘉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