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景春与魏沛磊、周国良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春,魏沛磊,周国良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6840号原告吴景春,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魏沛磊,男,汉族,199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辉县。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景春诉被告魏沛磊、周国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沛磊、周国良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景春撤回对被告魏沛磊、周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吴景春承担。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