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6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杰与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张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548号原告:李杰,男,1963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告:张琦,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安图县农业职员,现住安图县。原告李杰诉被告张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李杰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