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唐金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唐金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111号。负责人:许小军,行长。被执行人:唐金姐,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唐金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百龄审 判 员 赵文龙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