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志成与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成,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2099号原告:王志成,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华,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经济开发区西区人民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李程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志成与被告盐城市大鹏交通电力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志成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成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元,由原告王志成负担。审判员 肖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