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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5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金柱、刘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金柱,刘丽,韩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507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斌。被告:钱金柱。被告:刘丽。被告:韩勇。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金柱、刘丽、韩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