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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02民初5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938孙新燕与陈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燕,陈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938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孙新燕,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军,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民,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孙新燕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反诉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新燕、陈军撤回起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孙新燕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25元,由陈军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