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5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938孙新燕与陈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燕,陈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5938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孙新燕,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飞,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峰,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军,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艺文,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民,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孙新燕与被告(反诉原告)陈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反诉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反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新燕、陈军撤回起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由孙新燕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25元,由陈军负担。审 判 长 曹卫华审 判 员 周继鹏人民陪审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凤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