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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海物流有限公司,许晓铨,张创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负责人蒋振流,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韶荣,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陈芍妍,该行职员。被执行人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44875-0,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第十一层A室。法定代表人许晓铨。被执行人深圳市旭海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57440-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水径社区上水径村德勤创大厦1609。法定代表人许晓铨。被执行人许晓铨,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被执行人张创彬,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执行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旭海物流有限公司、许晓铨、张创彬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民四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证垫款本金2344978.29美元及利息;二、深圳市旭海物流有限公司、许晓铨、张创彬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707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共128707元,由佛山市合信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旭海物流有限公司、许晓铨、张创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6991721.28元人民币。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曾作出(2012)佛中法立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佛山市合信行有限公司所有的四个集装箱的聚砜(PSU)(提单号分别为:HKHP211-1702、HKHP211-1704、HKHP211-1703、HKHP211-1730;集装箱号分别为:TEXU5487328、TGHU4033150、MSKU6077197、HHLU2085614),限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本案曾参与本院(2013)佛中法执字第489案的财产分配,申请执行人债权已获清偿人民币619159.85元。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经拍卖、变卖程序后均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拒绝接受以物抵债。因上述财产拖欠海关关税和仓储费,本院已将上述财产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老港海关处理,并函告其如有结余及时将余款汇至本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无意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本院处置后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拒绝接受以物抵债,本案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需处置,继续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中法执字1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智鸿执行员  李强国执行员  蔡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