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19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3月4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孙某某,男,197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袁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