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州联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俞宏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联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俞宏,邱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1306号申请执行人常州联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常州尚品捷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东安迎宾中路22号。法定代表人余佳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388号16A。法定代表人俞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俞宏,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邱小珍,女,汉族,1978年8月7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常州联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俞宏、邱小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应分期归还常州联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200000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俞宏、邱小珍对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1251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新德冷机有限公司现不在原场所经营去向不明,俞宏、邱小珍下落不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在本院辖区内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经依法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并依法限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李旭光审判员 宋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文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