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俭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洋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俭,福建省天洋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俭,男,汉族,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天洋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吴俊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志俭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洋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13076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万元及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的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被拍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共分配到769597.35元,故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1230402.65元及利息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到庭领款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已没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暂缓执行。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