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福贤、彭咏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贤,彭咏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贤,女,1953年8月8日生,汉族,天津钢厂第二冶炼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彭咏荃,男,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腾祥市政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贤与被执行人彭咏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