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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福贤、彭咏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贤,彭咏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李福贤,女,1953年8月8日生,汉族,天津钢厂第二冶炼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彭咏荃,男,1992年7月14日生,汉族,天津市腾祥市政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贤与被执行人彭咏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万永革审 判 员  任遵福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