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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芳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终12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芳,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辩护人谭燕科,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粤1721刑初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追缴被告人刘芳赃款3525000元退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芳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2017)粤172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卫小玲审 判 员 谭海蛟审 判 员 余荣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铃铃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