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屈鹏与被上诉人齐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屈鹏,齐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屈鹏,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莉莉,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小平,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屈鹏因与被上诉人齐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7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文龙审 判 员 李 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