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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91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314孙雨霞与陈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雨霞,陈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91民初314号原告孙雨霞,女,汉族,1953年4月17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旺,男,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孙雨霞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松,江苏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新,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生,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73651504X0,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房产交易中心综合楼101、401、501、601室。负责人孙学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女,汉族,1984年6月2日生,住盐城市,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雨霞诉被告陈建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呈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雨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旺、王如松、被告陈建新、被告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雨霞诉称,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19892.05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建新辩称,事故发生后,我垫付了5000元,请求法院一并处理。被告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对事故发生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案涉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医疗费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误工损失不予认可;护理费标准认可70元/天;交通费认可500元;精神抚慰金认可3000元;财物损失认可1000元。鉴定费、诉讼费我公司不予承担。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11月22日11时04分,陈建新驾驶苏JKU930号微型客车与孙雨霞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孙雨霞受伤,其随身衣物及电动车受损。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陈建新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孙雨霞无责任。陈建新为案涉机动车在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陈建新垫付了5000元医疗费,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经本院委托,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法医学鉴定书,认定孙雨霞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滑膜皱襞综合症;左膝关节腔积液”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左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残疾。建议其误工时限经查证属实后宜为6个月;护理时限宜为2个月(护理1人);营养时限宜为2个月。
 
 
 
 
 损失具体项目
 
 
 当事人主张(单位:元)
 
 
 法院认定
 (单位:元)
 
 
 相应证据或
 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项目的
 责任主体与责任划分
 
 
 
 
 医疗费
 
 
 22547.86(已扣除两被告垫付)
 
 
 21873.36(已扣除两被告垫付)
 
 
 凭票据审核+扣除鉴定时花费的辅助检查费用
 
 
 医疗费用合计38655.36元(包含两被告垫付),扣除
 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已垫付的一万元,保险公司尚需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28655.36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260
 
 
 1242
 
 
 18元/天*69天
 
 
 
 
 营养费
 
 
 540
 
 
 540
 
 
 被告认可
 
 
 
 
 护理费
 
 
 4800
 
 
 4200
 
 
 70元/天×60天(鉴定意见+酌情认定)
 
 
 伤残损失合计81943.2元,由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残疾赔偿金
 
 
 64243.2
 
 
 64243.2
 
 
 被告认可
 
 
 
 
 误工费
 
 
 19800.99
 
 
 9000
 
 
 酌情认定
 
 
 
 
 精神抚慰金
 
 
 4000
 
 
 4000
 
 
 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主张
 
 
 
 
 交通费
 
 
 1000
 
 
 500
 
 
 酌情认定
 
 
 
 
 财产损失
 
 
 1700
 
 
 1000 
 
 
 定损价格
 
 
 财产损失1000元,由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合计
 
 
 119892.05
 
 
 106598.56
 
 
 孙雨霞合计损失111598.56 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万,含陈建新垫付的5000元),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尚需在交强险和三责险限额内承担111598.56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孙雨霞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关于医疗费,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费用,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因原告孙雨霞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事故收入减少状况,故本院结合其年龄、庭审中陈述、举证及被告质证情况,酌情认定按照1500元/月的标准确定其误工损失。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告予以认可;关于财产损失,以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定损价格为准;关于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孙雨霞伤残医疗实际情况,本院酌情予以认定。关于陈建新垫付的5000元,扣除其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174元,余款1826元由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直接支付给陈建新。综上,太平洋财保盐城支公司需向孙雨霞支付109772.56元,需向陈建新支付1826元,合计111598.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雨霞支付109772.56元(户名:孙雨霞;账号:62×××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陈建新支付1826元(户名:陈建新;账号:62×××34;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计111598.56元。二、驳回原告孙雨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8元,依法减半收取1349元,鉴定费1974.5元,合计3323.5元,由原告孙雨霞负担149.5元,被告陈建新负担31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李呈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兼)  李静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