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与王晓飞、田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王晓飞,田娜,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3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住所地固安县新昌街南侧玉泉路东侧长福宫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6760109468。负责人:张二莉,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青、侯艳玲,该支行业务员。被告:王晓飞,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田娜,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王强,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于浩淼,女,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蒋纪,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滑金岭,女,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固安邮储银行)与被告王晓飞、田娜、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青、被告王晓飞和蒋纪到庭参加诉讼,其他四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王晓飞、田娜偿还借款本金115748.68元,并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余欠利息;2、判决被告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对被告王晓飞、田娜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任;3、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8日,被告王晓飞、田娜、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以联保形式在原告处共借款450000元,其中王晓飞和田娜借款150000元;王强和于浩淼借款150000元;蒋纪和滑金岭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都是12个月,还款方式均为阶段等额本息还款法:前6个月每月偿还利息,后6个月每月等额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晓飞和田娜只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后拒不还款,尚欠借款本金115748.68元及相应利息未还。被告王强和于浩淼、蒋纪、滑金岭已还清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六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被告王晓飞、田娜所欠借款本息。被告王晓飞与田娜为夫妻关系,前述借款为被告王晓飞与田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此,诉至法院。被告王晓飞和蒋纪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田娜、王强、于浩淼、滑金岭均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晓飞与田娜为夫妻关系;王强与于浩淼为夫妻关系;蒋纪与滑金岭为夫妻关系。2015年12月28日,原告和前述六被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原告为甲方,六被告为乙方,乙方成员自愿成立联保小组;2015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期间,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借款不超过450000元额度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金额、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2年,借款人申请展期的,联保小组成员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或延期借款到期后2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因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当日,原告固安邮储银行与被告王晓飞和田娜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甲方,被告王晓飞和田娜夫妻为乙方;借款金额150000元,借款期限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年利率14.58%,借款用途为进砂石料;甲方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户名王晓飞,账号62×××61;甲方将资金划入乙方指定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之日起计息;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前6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乙方应在每期还款日当天16∶00之前,将当期应还借款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邮政储蓄个人结算账户(户名及账号同放款账户),并授权甲方从该账户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乙方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甲方债权情况,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罚息;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甲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必要的支出,由合同各方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承担,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承诺乙方及其家人(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全部财产没有对所有权进行分割的约定和划分;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固安邮储银行即按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王晓飞夫妻。之后,被告王晓飞和田娜夫妻仅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下欠借款本金115748.68元及相应利息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六被告仍未能偿还被告王晓飞、田娜所欠借款本息。故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王晓飞填写的借款借据、被告填写的贷款业务申请表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三对被告夫妻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被告王晓飞与田娜夫妻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他们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王晓飞与田娜为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另四被告也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王晓飞与田娜夫妻所欠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晓飞、田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借款本金115748.68元并支付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余欠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对被告王晓飞、田娜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县支行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晓飞、田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元,减半收取1307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477元,由被告王晓飞、田娜、王强、于浩淼、蒋纪、滑金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邸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