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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洪玉柱与赵金海、汤洪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玉柱,赵金海,汤洪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财保64号申请人:洪玉柱,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赵金海,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汤洪殿,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申请人洪玉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金海所有的房产价值人民币2,400,000.00元部分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其商服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玉柱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金海所有的房产价值人民币2,400,000.00元部分,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洪玉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闫金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