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5民初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巴怀俊与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怀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初1310号原告:巴怀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巴怀俊与被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怀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巴怀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怀俊撤回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757.5元,原告在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220500元,减少后的诉讼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怀俊负担。余款473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巴怀俊。审 判 长 马 瑛人民陪审员 姜红文人民陪审员 周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喜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