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安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立民,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968号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亚泰北大街1598-8号605室。法定代表人:项志国,总经理。被告:安立民,男,朝鲜族,1980年3月26日生,住长春市。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天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