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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田庄组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国土资源局,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田庄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异8号案外人:田金成,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田庄组。在本案执行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田庄组(以下简称田庄组)为行政处罚一案中,案外人田金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田金成称:拿田庄组集体产权约12亩地,房产约140间,虚假决定伪造执行,颠倒罚没主体和财产权属错误,请求依法纠正错误,保护集体产权。本院查明:2010年8月12日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邓土分监字第【2010】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收回田庄组非法所得240万元,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0%的罚款120万元,共计罚款360万元。2010年9月16日作出邓土申字(2010)第28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201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1)邓行执字第20104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申请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邓土分监字(2010)57号处罚决定书,本院立(2011)邓法行执字第20104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1)邓行执字第201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1)邓行执字第20104号行政裁定书和邓土分监字(2010)57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外人田金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依法纠正错误,保护集体产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案外人田金成提出的异议不是针对执行标的,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金成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许 冬审判员 赵光超审判员 唐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