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3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崇平与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平,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崇平,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崇平与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一、向张崇平偿还借款124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930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查询,2016年12月1日,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变更为XXX。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轮候查封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崇平申请撤销执行,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凤翔方元(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31民初8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