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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佩、高佳萱等与姬天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佩,高佳萱,常嘉译,姬天来,姬广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3252号原告:高佩,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告:高佳萱,女,201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法定代理人:高佩,系原告高佳萱之母。原告:常嘉译,男,201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高佩之子。法定代理人:高佩,系原告高嘉译之母。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周娥(实习),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姬天来,男,199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姬广省,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军,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47570R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东,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佩、高佳萱、常嘉译诉被告姬天来、姬广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佩、高佳萱、常嘉译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佩、高佳萱、常嘉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高佩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