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守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守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54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守泽,男,1968年1月11日生于重庆市大足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大足县。2015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释放,2017年2月27日被监视居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守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守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谢守泽饮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搭载一人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同天支路时遇交巡警设卡检查,谢守泽驾车冲卡,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谢守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守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强制措施文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血样提取记录和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笔录和测试单、受理鉴定回执单、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在逃人员和被盗抢机动车查询记录、情况说明、电话记录,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谢守泽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守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谢守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守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