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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3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357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3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曹英财,男,1982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岚皋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8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上诉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南好声音练歌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敬重审 判 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严常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俞是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