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民初8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盛华与潘慧、彭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华,潘慧,彭卫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8472号原告:盛华,男,1973年7月16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星,江苏周海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系原告盛华妻子),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被告:潘慧,女,1961年10月9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影,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卫忠,男,196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盛华与被告潘慧、彭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盛华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盛华负担。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毛才华人民陪审员 庄勇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