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文畴、朱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文畴,朱孝忠,鲍南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196号申请执行人林文畴。被执行人朱孝忠。被执行人鲍南兴。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林文畴与被执行人朱孝忠、鲍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朱孝忠、鲍南兴支付执行款33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鲍南兴名下车辆,但不在本院控制范围内,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林文畴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鲍南兴名下汽车,但不在本院控制范围内,暂无法处置,查明被执行人朱孝忠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智伟审 判 员 李永华代理 审 判员 沈 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少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