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金枝与李前元扶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枝,李前元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民终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枝,女,195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系刘金枝之子),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前元,男,194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诉人刘金枝因与被上诉人李前元扶养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6)鄂0592民初37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刘金枝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前元支付2016年7月至12月的生活抚养费8400元(1400元/月×6个月)与增加的90元(15元/月×6个月)以及医疗护理费用7077.9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至12月刘金枝与李前元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个月的生活费李前元应当给付;夫妻双方之间有扶养义务,刘金枝主张的医疗护理费用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5月发生的,李前元应当对患病的刘金枝承担扶养义务,支付上述医疗护理费用。李前元答辩称服从一审判决。刘金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前元付清每月应给刘金枝的扶养费1400元以及支付刘金枝因病住院的医疗、护理等扶养费7077.90元;2.李前元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金枝与李前元于200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均系葛洲坝退休职工,两人均靠退休金生活。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自2014年9月分居至今。后李前元于2014年12月23日向起诉离婚被驳回,2016年1月5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葛洲坝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后刘金枝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刘金枝又于2016年9月6日以支付扶养费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2016年11月18日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李前元支付刘金枝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生活费28000元及增加的150元,共计28150元,该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扶养费的支付是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前提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患病或者伤残,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缺乏生活来源导致生活困难,无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履行扶养费义务,但同时也应参考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本案当事人双方均系葛洲坝集团下属企业的退休职工,均有稳定的退休收入,均有维系正常的生活的能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判令李前元支付刘金枝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生活费28150元,已对本案刘金枝要求李前元支付每月1400元扶养费做出处理,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从双方退休收入来看,李前元每月支付刘金枝1400余元后仅余2200元左右,刘金枝完全有能力承担其生活各项开支,其中也就包括了生病住院等费用,故刘金枝诉请李前元支付其因病住院的医疗、护理等扶养费7077.9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金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金枝负担。二审中,刘金枝提供了2017年4月28日葛洲坝集团中心医院对刘金枝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5月29日住院治疗期间下欠的医疗费4077.9元予以催缴的《催款通知》,李前元对该《催款通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对于刘金枝主张的每月1400元的抚养费,在李前元与刘金枝离婚一案中,生效的(2016)鄂05民终1967号民事判决已经对此作为夫妻财产分配的约定予以处理,判令李前元支付至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时(2016年6月),故现刘金枝主张2016年7月至离婚纠纷终审判决作出时(2016年12月)的上述抚养费,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2、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李前元与刘金枝的退休费用均为3000余元,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刘金枝虽然拖欠医疗费用4000余元,但其个人经济能力能够负担医疗统筹后的医疗费,故而一审法院考虑上述因素不予支持刘金枝关于要求李前元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抚养义务给予医疗费帮助的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刘金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金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见成审判员 闫玲玲审判员 胡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鹏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