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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恢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余彩霞、刘海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彩霞,刘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恢1172号申请执行人余彩霞,女,汉族,1976年2月5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海芳,女,汉族,1976年1月16日出生,上饶市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余彩霞与刘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110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余彩霞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彩霞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递交了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10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祥审判员  余少宾审判员  杨爱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