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乌某、吉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乌某,吉某,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596号原告:韩某,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乌某,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吉某,男,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鲍某,女,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韩某与被告乌某、吉某、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