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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乌某、吉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乌某,吉某,鲍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596号原告:韩某,女,1967年4月3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乌某,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吉某,男,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鲍某,女,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韩某与被告乌某、吉某、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晓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