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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雅与被执行人湖南和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琼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张雅,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和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琼,男,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雅与被执行人湖南和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琼名誉权纠纷执行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和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蒋琼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现法院通过全国公开发行的《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湖南和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