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孟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5刑初204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杰,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杰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孟杰酒后驾驶苏A×××××号牌的小型轿车,沿205国道行驶至本市建邺区友谊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孟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被告人孟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杰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至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被告人孟杰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花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屠钰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