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斌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4975号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748880235;法定代表人:林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瀚知,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雪莲,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斌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重庆旭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 立人民陪审员 刘运祥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小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