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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忠华与王鸣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华,王鸣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2966号原告:张忠华,女,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陈平,山东岳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鸣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身份证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梦宇,系公司职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华与被告王鸣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华撤回对被告王鸣皓、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安忠承担。审判员  曲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