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赖建洋、刘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赖建洋,刘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331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系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出纳。被告:赖建洋,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刘丽萍,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建洋、刘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奕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琳附: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