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刑终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国强、张秀远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国强,张秀远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148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国强,男,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苍山县。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2013年3月29日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1月30日经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5月11日。因涉嫌犯抢夺罪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远,又名张伟场,男,1984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苍山县。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3年1月22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6月23日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元。因涉嫌犯抢夺罪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国强、张秀远犯抢夺罪一案,2017年2月22日作出(2017)苏038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唐国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张秀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国强、张秀远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国强、张秀远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国强、张秀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唐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唐国强、张秀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国强、张秀远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国强、张秀远撤回上诉。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7)苏0382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学锋审判员 陈浩亮审判员 王胜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