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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沙坪坝区动感二〇一二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沙坪坝区动感二〇一二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2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松,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达鹏,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动感二〇一二歌城,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熙街二期20号楼2F-01、2F-02、3F-01号。经营者徐维梅,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沙坪坝区动感二〇一二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杨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 波书 记 员 阮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