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建设局五楼。法定代表人邓天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伍密君,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扶良胜,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玉德,男,1964年9月30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玉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惠天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2016)湘0221民初3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玉德名下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强制拍卖上述房屋并同意由被执行人自己处置上述房屋以偿还债务,同时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