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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陆积锦与周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积锦,周大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415号原告:陆积锦。被告:周大福。原告陆积锦与被告周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被告已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积锦撤回对被告周大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陆积锦负担。审判员  叶晓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尔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