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聂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3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2017年4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4日被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13时51分,被告人聂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和县历阳镇老巢宁路与和州路交叉口路被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抽血送检,被告人聂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所举证据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中午,被告人聂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和县历阳镇润和园小区3栋5号车库吃饭期间饮酒,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老巢宁路由西向东行驶,13时51分,在老巢宁路与和州路交叉路口被和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被告人聂某带至和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二份,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体内乙醇含量为126.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接处警情况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资格查询信息,机动车车辆查询信息,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聂某的供述;鉴定聘请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视频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聂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有悔罪表现,参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评估意见,对其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并无不当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打击醉酒驾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